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新華網北京7月15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全文如下: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保證國有企業科學發展,按照中央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要求,現就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部署,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要求,以明確決策范圍、規范決策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為重點,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決策原則。國有企業應當健全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
(三)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并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五)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六)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征求國有企業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八)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并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九)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以會議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認。經董事會授權,經理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十)決策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十一)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十二)決策作出后,企業應當及時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企業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并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十三)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進入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黨委(黨組)成員,應當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企業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的實施,并對實施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向上級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后評估制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五)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未設董事會的總經理(總裁)為本企業實施本意見的主要責任人。
(十六)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查批準。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制定或審批國有企業章程時,應當根據本意見明確相關要求。
(十七)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項范圍是否全面科學、決策程序是否嚴密、責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進行嚴格審查,予以批準的,應當在批準后監督其實施。
(十八)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督促指導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切實加強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九)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在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規定,結合年度考核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評估,并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時,應當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作為重點內容。
(二十)“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巡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作為民主生活會、企業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二十一)組織人事部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機關,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對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以及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十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當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理,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二十三)本意見適用于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
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同志就《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
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的頒布實施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7月18日電(新華社記者譚浩)2010年6月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意見》的頒布實施,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體現,是加強黨內監督、切實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重要舉措。日前,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同志接受了記者采訪,就《意見》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意見》,請介紹一下出臺《意見》的背景情況。
答: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國有企業按照中央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探索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對于防范決策風險,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推進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要看到,在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有的企業還存在違規決策,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的現象;有的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健全,或者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地區、部門和企業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不到位;一些企業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原則,經常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同時,2009年頒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對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提出原則性要求,需要相關的配套制度予以明確和細化。因此,有必要出臺專門針對“三重一大”決策問題進行規范的文件,這樣就形成了目前的《意見》。
問:請您簡要談一談起草《意見》的過程。
答:2008年4月,在起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過程中,中央紀委開始著手起草作為其配套制度的《意見》。7月,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意見》初稿。隨后,分別征求了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審計署等單位以及大多數中央企業和部分地方國有企業的意見,在此基礎上,修改形成了送審稿。送審稿先后經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議、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和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并再次送相關部委和部分央企征求了意見,最終于2010年6月5日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問:起草《意見》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從全國來看,國有企業的管理體制和模式不盡一致,有的已經改制為公司制企業,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也有相當一部分企業仍然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注冊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模式,實行經理負責制;多數企業由專門的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監管,也有部分企業仍由主管部門管理;企業所處行業和地域不同,在經營規模、管理水平等方面差別也很大。因此,有必要通過提出指導性意見,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并督促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發揮好監督作用。
為保證《意見》與相關法規協調一致,在起草過程中,充分考慮了《意見》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工會法》以及《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問題。特別是《意見》第四部分“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注意保持了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相關內容的銜接。
問:出臺《意見》有什么現實意義。
答: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是黨執政的重要經濟基礎,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力量。積極探索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對于防范國有企業決策風險,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推進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作用。《意見》的頒布,對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努力把國有企業的政治優勢轉化為經營管理優勢和核心競爭力,進一步加快改革發展步伐,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您介紹一下《意見》的主要內容。
答:《意見》明確了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指導思想,提出“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決策原則;規定了“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分別對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進行了解釋并列舉了具體內容;規定了“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對“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的調查研究、聽取意見,提前告知決策事項并提供相關材料,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集體決策,決策會議召開、發表意見及作出決定,會議記錄和存檔,決策作出后的執行問題,企業黨組織的作用,回避制度,考核評價和后評估制度,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等內容進行了細化;從實施《意見》的主要負責人、國有企業制定實施辦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進行審查并監督實施、紀檢監察機構加強監督檢查、將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作為監督檢查重點內容、“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各項黨內監督的重要內容、“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考察考核和任免以及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違反《意見》的處理措施等方面明確了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的內容。
問:請您談談中央紀委對學習貫徹《意見》有什么要求?
答:國有企業要充分認識制定實施《意見》的重要意義,把學習貫徹《意見》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做好學習宣傳工作,為貫徹實施《意見》創造良好的氛圍和條件。要引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準確把握企業決策的各項原則,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增強依法決策的觀念。有關人員要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意見》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意見》,嚴格執行《意見》提出的各項要求,嚴于律己,自覺接受監督,堅決杜絕違反《意見》行為的發生。
要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把《意見》的要求予以細化,進一步明確各項要求和規定的具體內容、處理辦法、操作程序等,增強《意見》的可操作性。要根據《意見》的授權,制定實施辦法,將其要求予以細化,進一步明確“三重一大”事項范圍、決策程序、責任追究措施等。要將《意見》的要求融入企業的日常管理之中,在具體業務工作制度的設計中注重防范決策風險。
要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使《意見》真正落到實處。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國資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有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要特別注意形成監督檢查的合力,充分發揮職工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及時發現并嚴肅處理違反《意見》的行為,確保《意見》的貫徹執行。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按照《意見》的規定進行決策,處理相關問題,為嚴格執行《意見》作出良好的表率。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第五條 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 領導干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日內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第七條 新任領導干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 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干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八條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干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干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九條 領導干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于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于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條 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第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干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 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并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中紀委中組部就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答問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發布施行,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完善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要求的具體措施,是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從制度上保證各級領導干部嚴格按照黨的要求辦事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必將發揮積極作用。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動《規定》的貫徹落實,日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同志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就《規定》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規定》,請介紹一下出臺這部法規的有關背景情況和修訂的簡要過程。
答: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提高管黨治黨水平,是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加強自身建設的基本經驗之一。健全和完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關系到干部隊伍建設以及黨和國家的形象,對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作用重大。
1997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施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中辦發〔1997〕3號)。2004年,根據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要求,中央紀委開始對《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進行修訂。2006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06〕30號)。實踐表明,《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加強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特別是新時期黨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設的不斷深入,《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亟待修訂。主要體現在:一是報告內容范圍較窄,未涉及黨員領導干部經濟活動方面等人民群眾熱切關注的有關事項,不利于黨組織全面了解領導干部的有關情況;二是調查核實和責任追究部分內容比較單薄,力度不夠,需要加以充實完善,等等。2009年9月,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之后,中央領導同志又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修訂《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回應社會關切,中央紀委迅速開展了修訂工作。在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中央精神的基礎上,充分聽取了部分中央國家機關負責同志和部分省(區、市)紀委負責同志的意見,數易其稿,形成了修訂送審稿。2009年12月,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了修訂送審稿。根據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的決定,將文稿送中央組織部征求意見,同時征求了十幾個省(區、市)紀委書記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紀檢組組長的意見,并請他們代為征求本省(區、市)黨委書記、駐在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意見。同月,中央組織部部務會議討論并原則同意了這個文稿。
2010年2月,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了修訂送審稿,要求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后呈報中央審議。修訂送審稿先后經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同意,最后經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并于5月26日印發。可以說,《規定》的修訂工作,堅持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問:請介紹一下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
答:修訂《規定》,完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是黨中央在深入分析世情、國情、黨情的深刻變化,認真總結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加強自身建設基本經驗的基礎上,積極適應反腐倡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從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的高度,作出的一項重大部署,是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監督和管理,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大舉措。
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預防腐敗。加強對領導干部監督、促使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是黨中央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一貫要求。自上世紀九十年代初以來,黨中央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重要工作,先后出臺了許多重要規定,包括要求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一方面體現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是加強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重要舉措;另一方面體現了預防腐敗的思想,是“治病于未發之前”或“治病于初起之時”的舉措,體現了對領導干部關心愛護的精神。《規定》除保留了《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內容外,還緊緊抓住當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將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事項列入報告內容。上述事項是近些年領導干部容易發生問題的方面,有的是隱性的、苗頭性問題,有的是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問題,有些則是容易發生腐敗的問題。領導干部通過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可以全面了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別是當前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黨提倡什么,反對什么,領導干部應該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從而不斷強化嚴格自律的意識,自覺將不廉潔行為解決在萌芽狀態,避免小錯釀成大錯,有利于廣大人民群眾看到我們黨的優良作風和良好形象,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我們黨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信心,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增強黨的階級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使黨始終得到人民群眾支持和擁護。
問:請介紹一下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答:《規定》共23條,3400余字。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適用對象、報告內容、報告的程序、綜合匯總和查閱及調查核實的權限和程序以及違反規定的處理等。
與2006年頒布實施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相比,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按照四中全會的要求,把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同時,《規定》仍以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為主,除住房和投資以外,不涉及其他財產事項。二是,將收入申報制度與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合并,并相應修改了報告主體的范圍,吸收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以下簡稱《收入申報的規定》)的有關內容。主要考慮是,納入收入申報制度可以增強報告制度的系統性和科學性, 便于統一組織實施。而且,《收入申報的規定》中有些內容已不符合當前實際情況,有必要進行修改完善。《收入申報的規定》的適用對象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包括非黨員領導干部,為了保持二者適用對象上的一貫性,《規定》將非黨員領導干部納入了報告主體范圍。三是,進一步完善了報告程序,明確了查閱和調查核實報告材料的條件、主體和審批程序,在制度設計上妥善處理了對領導干部的關心愛護和對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之間的關系,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都很強。
問:《規定》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那么對鄉科級干部是否有報告要求?
答: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始終是我們加強廉潔自律工作的重點。《規定》的適用對象也主要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這與近年來我們頒布實施的廉潔自律方面的法規(例如《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在適用對象上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在執行中互相銜接,也容易被大家接受。
鄉科級干部,特別是縣(市)直屬機關的科級領導干部和鄉鎮領導干部,大多面對人財物方面的實際事務,容易產生權錢交易和不廉潔行為。同時,鄉科級干部大多直接與人民群眾打交道,其行為關系黨的形象和黨群干群關系,關系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確有必要對鄉科級干部加強監督和管理,要求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但是考慮到,第一,我國鄉科級干部的數量比較龐大,統一要求他們全部報告,工作量大,工作成本比較高;第二,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差異很大,在報告主體上不宜搞一刀切;第三,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切實解決影響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執行效果和貫徹落實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在報告內容和報告程序方面予以修訂。因此,為了突出監督重點,《規定》沒有將縣(市)直屬機關的科級領導干部、鄉鎮領導干部納入報告主體范圍。但是《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將科級干部是否納入報告主體范圍的權力賦予了各省(區、市)黨委、政府,這樣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作出相應的規定,切實解決問題,增強實效。
問:《規定》為什么將投資界定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和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這幾項?
答:十七屆四中全會要求將領導干部的投資情況列入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內容。投資的種類非常多,一般分為實物投資和金融投資。實物投資是一種直接投資,屬于比較傳統的投資方式,包括投資經商辦企業,投資貴重物品,投資房產等。金融投資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在實物投資的基礎上形成的。金融投資的目的在于金融資產的增值收益,是一種間接投資,包括購買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和購買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證券等。
投資的方式雖然多種多樣,但現階段對于領導干部來說最具有普遍性的投資方式是購買有價證券、股票等金融理財產品。這類金融理財產品的金額起點較低、投資方式簡便、可選擇的種類豐富,為大多數領導干部所接受。同時投資這些金融理財產品已采用實名制,使對領導干部報告這類投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供了制度和技術上的依據。
而其他一些投資方式,例如經商辦企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有關規定,領導干部禁止“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因此,大多數領導干部不得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和個人經商辦企業(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票、證券)。但考慮到領導干部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從事以上投資行為,且這些投資行為一般所需資金數額較大,容易產生利益沖突,群眾反映突出,因此《規定》將領導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和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列為需要報告的事項。
另外,關于房產的問題,《規定》不僅要求報告房產的投資情況,還應當注明房產來源和具體地址、建筑面積以及商品房、福利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或自建房等產權性質。
問: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如何進行充分運用?
答: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材料的運用,《規定》主要設計了兩種運用方式。
第一種,是《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綜合匯總程序,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綜合匯總。同時,考慮在以往的工作實際中,通過綜合匯總可能發現一些普遍性問題。對這些普遍性的問題根據《規定》“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的要求進行有針對性的處理。
第二種,是《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查閱程序。《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二條曾原則規定了報告材料的運用,即“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經審批可查閱本地區本部門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實踐中各地普遍反映,此條中“工作需要”的規定不明確,不便于操作。為了有效利用報告材料,充分發揮報告制度的作用,《規定》結合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職責,對報告材料的使用條件和程序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另外,考慮到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也可能需要查閱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因此《規定》新增加了“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規定》明確:在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檢察機關查閱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時,均要求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
問:違反報告要求,應當受到何種追究?
答:《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報告人違反規定的,只設計了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的責任追究方式。《規定》在此基礎上增加了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責任追究方式。這樣規定,理由一是實踐中普遍反映,《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的責任追究力度不夠,剛性不強。為維護制度的嚴肅性,使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真正落到實處,這對進一步強調紀律要求,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約束是非常必要的。二是與今年初中央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相銜接。該準則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同時,在其第十三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本準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按照上述規定,領導干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屬于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特別是隱瞞不報的行為,情節更為嚴重,應當視為違紀行為,理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因此《規定》增加了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責任追究方式。
問:《規定》頒布實施以后,關鍵是貫徹落實,請談一談對學習貫徹《規定》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深入學習和貫徹《規定》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各級黨委、政府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各級黨委、政府要深刻認識學習宣傳貫徹《規定》的重要意義,把學習貫徹《規定》與貫徹落實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結合起來。要把學習宣傳貫徹《規定》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真正做到認識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要通過新聞媒體等多種形式準確、生動、有效地宣傳《規定》。各級領導干部一定要深入學習,提高認識,準確把握《規定》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深刻領會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重要意義,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檢察機關,要深刻認識開展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重要性,嚴格執行《規定》,充分發揮《規定》賦予的有關職責權限,切實做好相關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以《規定》的發布施行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把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斷推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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