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各人民團體: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治理“小金庫”問題,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堅決治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的要求,積極采取措施治理“小金庫”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來,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設立“小金庫”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有的還相當嚴重,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 “小金庫”的存在,不僅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家財政收入和國有資產的流失,而且誘發和滋生一系列腐敗現象,嚴重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是妨礙經濟健康發展、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危害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發展的毒瘤,必須堅決清除。為此,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現就“小金庫”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2008-2012 年工作規劃》的要求,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堅決查處和糾正各種形式的“小金庫” ,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二)基本原則。 “小金庫”治理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則:
——分級負責,分口把關。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負責、各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分口把關的工作機制。建立“小金庫”治理工作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統籌兼顧,整體推進。 “小金庫”治理工作既要與規范津貼補貼、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節約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強銀行賬戶監管等工作相結合,又要與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工作相結合,形成整體合力。
——依紀依法,寬嚴相濟。堅持依紀依法辦事,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寬處理,對被查出的“小金庫”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嚴處理。
——標本兼治,糾建并舉。在堅決查處和糾正違紀違規問題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不斷深化財政、金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等體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二、治理范圍和方法步驟
(一)治理范圍。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治理范圍。 2009 年首先在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專項治理,事業單位中要以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重點,然后再逐步擴展到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二)方法步驟。 “小金庫”治理工作分為4個階段:
——動員部署。 按照中央的統一要求和部署, 抓緊建立健全 “小金庫”治理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深入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等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拓寬群眾監督渠道,認真做好信訪舉報受理工作。
——自查自糾。對存在的“小金庫”進行全面自查,摸清底數,及時糾正,如實上報,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
——重點檢查。對舉報線索比較具體、社會反映比較集中、日常監管發現“小金庫”問題比較多的部門、單位和企業,由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對其進行重點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糾正處理。
——整改落實。對自查和重點檢查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明確整改時限,確保整改到位。要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強管理,強化監督,鞏固和深化治理成果。
三、把握政策界限
“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 ,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
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 ,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對在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本意見下發后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四、強化源頭治理
(一)加強教育。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尤其是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教育,增強開展 “小金庫”治理工作的自覺性,進一步強化遵紀守法觀念和廉潔從政意識。結合“小金庫”治理工作中查處的典型案例,組織開展廉政警示教育,切實提高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完善制度。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深入剖析原因,適時制定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財政收支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和有效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預算公開和單位財務公開制度,增強預算、財務透明度。進一步規范并嚴格執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完善內控和監督機制。
(三)深化改革。進一步深化財政、金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等體制改革。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深化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行綜合預算,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實行國庫單一賬戶制度。嚴禁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和獎金福利。逐步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收入分配秩序。深化金融管理體制改革,加強資金流向控制,強化賬戶和現金管理。繼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積極推進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的規范管理,資產收益要逐步納入預算。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健全領導體制。中央成立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范圍內“小金庫”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規定,協調解決有關重要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財政部,負責“小金庫”治理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小金庫”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精心組織,強化指導,狠抓落實。各單位主要領導對“小金庫”治理工作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有關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完善協調機制。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之間、各成員單位與各地區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對“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政策規定、工作方案、執行落實、重大案件移送等情況及時進行溝通,建立起運轉順暢、配合有力的工作協調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要完善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工作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小金庫”治理工作。
有關“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另行制定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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