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大橋局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十二不準”
(一)不準違反民主集中制規定擅自決策;
(二)不準在企業改革改制過程中為小集體或個人謀取私利;
(三)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
(四)不準違反規定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
(五)不準內部收送“紅包”或有價證券;
(六)不準收受外協隊伍、材料供應商、機械租賃商等單位或個人的回扣、禮金、禮品等;
(七)不準違反規定集資入股或集資購買設備;
(八)不準違反財務制度授意財會人員做假帳;
(九)不準違反規定套取現金;
(十)不準用公款內部大吃大喝或進入高檔場所奢侈消費;
(十一)不準參與或涉嫌“黃、賭、毒”及其他不健康娛樂活動;
(十二)不準借婚喪嫁娶及其他名義斂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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