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集團公司黨委《關于建立“黨支部工作示范點”的意見》(橋黨[2003]10號)精神,為了對集團公司“示范黨支部”進行科學有效管理,確保“示范黨支部”真正起到示范引導作用,有效促進集團公司黨支部建設上水平、上臺階,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示范黨支部”是工作成績顯著、堡壘作用突出、具有時代特色的先進性黨支部,是真正叫得響、過得硬的先進黨支部。“示范黨支部”是全集團黨支部建設的樣板,在黨支部建設中具有典型引路的作用。
第三條 創建示范黨支部是提升黨支部建設水平的重要措施。通過開展選樹“示范黨支部”活動,進一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提高黨支部工作水平,增強基層黨組織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戰斗力,在企業改革和生產經營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核心作用,為實現公司又好又快發展提供組織保障。
第二章 選樹原則
第四條 在選樹“示范黨支部”時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服從服務于生產經營中心的原則。要把申報黨支部所在部門完成的生產經營任務情況作為檢驗黨支部工作的主要內容。
(二)堅持全面建設和長遠規劃相結合的原則。要采取綜合措施,在加強黨支部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上狠抓落實,常抓不懈,全面提高黨支部建設水平。
(三)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要緊密結合本單位實際,講求實效,力戒形式主義。
(四)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原則。要在解放思想中轉變觀念,在突出特色方面大膽創新,不斷增強黨支部的生機與活力。
(五)堅持同黨內其他表彰活動相結合的原則。在“創先爭優”等表彰活動中,示范黨支部應等同于“紅旗黨支部”進行表彰。
第三章 選樹條件
第五條 凡是黨組織關系隸屬集團公司黨委、黨員人數在8人以上、建制相對固定的黨(總)支部均可申報。工程項目部黨支部原則上不參加“示范黨支部”的申報(只參加“共產黨員先鋒工程”申報),如是集團公司重點工程、在地方或業主中影響較大、“共產黨員工程”活動成效突出但又不夠申報“共產黨員先鋒工程”的工程量較小的項目黨支部,也可申報“示范黨支部”。
第六條 具體條件:
(一)班子健全堅強。黨支部配有專職或兼職黨支部書記,支部委員齊全,班子成員配合密切,核心作用堅強,表率作用突出,群眾基礎扎實。
(二)黨員作用突出。業務素質高,模范作用強,在主要生產工序、重要技術環節、關鍵工作崗位和在急難險重任務中當先鋒、打頭陣、作表率,團結帶領職工群眾圓滿完成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三)思想工作及時。黨政工團齊抓共管,職工隊伍和諧穩定,工作積極性高、能打硬仗,沒有違法違紀現象。
(四)服務保證有力。圍繞企業中心工作開展黨的活動,工作有特色、有創意、有典型經驗,成效顯著,無安全質量事故,在完成生產經營任務過程中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和保證。
(五)基礎工作扎實。各項制度健全,教育管理規范有序,基礎資料齊全,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機制。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 各單位黨(工)委申報“示范黨支部”,要嚴格按照預報、自查、推薦的程序進行上報。
(一)預報。各單位黨(工)委根據所掌握本單位各支部實際情況,可在每年3月或7月向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提出本單位申報“示范黨支部”的預報名單,并按要求填寫預報表(附表一)。
(二)自查。各申報黨支部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示范黨支部”具體要求對本支部的各項工作進行全面自查,并形成書面報告,報所在單位黨(工)委。
(三)推薦。各單位黨(工)委和申報黨支部的自查報告,對申報黨支部按要求進行考核認定,并擇優向集團公司黨委推薦上報,并填寫考核推薦表(附表二)。
第八條 各單位黨(工)委申報“示范黨支部”的考核推薦材料報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受集團公司指揮(項目)部黨工委管理的各子(分)公司黨支部,在考核推薦表中,必須簽署指揮(項目)部黨工委意見。
第五章 考評程序
第九條 集團公司黨委成立考評組,對各單位黨委推薦申報的“示范黨支部”進行認真考評。考評組由集團公司紀委、工會、團委、黨委組織部、宣傳部有關領導組成。如是工程項目部申報的“示范黨支部”,還需由財務部、審計部、安質部、工管部、工經部等部門領導參加考評。
第十條 對申報“示范黨支部”的考評程序:
(一)集團公司黨委考評組對各單位申報對象進行實地考核,通過聽匯報、查資料、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對考評情況形成書面意見,并提出擬選樹名單。
(二)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對擬選樹黨支部,負責在集團公司范圍內進行廣泛征求意見。
(三)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負責對擬命名單位的事跡材料進行匯總,通過集團公司OA平臺在全集團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經考核、公示后,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對無異議的擬命名單位形成書面報告,報集團公司黨委審批。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黨委根據考核結果,擇優對申報“示范黨支部”的單位進行命名,并舉行現場授牌儀式,頒發“示范黨支部”匾牌及黨務活動經費。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黨(工)委要加強對“示范黨支部”工作的指導,由組織部門負責“示范黨支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對集團公司所授“示范黨支部”的工作要定期檢查、分析情況,及時幫助“示范黨支部”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確保示范引導作用的發揮。同時,各單位將檢查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屆時上報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黨委將不定期對已授予“示范黨支部”稱號的支部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黨委每年對全集團開展“示范黨支部”創建及檢查情況進行總結,通報存在問題,對需整改的黨組織下達整改意見書,責令限期整改。檢查情況將與年底雙文明考核掛鉤
第七章 召回制度
第十五條 經檢查對不符合本細則第六條或出現問題的“示范黨支部”,經限期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實行命名召回。
第十六條 選樹黨支部所在單位凡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集團公司黨委撤銷其“示范黨支部”命名,收回匾牌。
1、發生安全質量責任事故;
2、經營管理無序,工程進度嚴重滯后,影響到集團公司聲譽或整體工程進度;
3、黨支部所在單位經營管理不善,虧損嚴重或影響企業整體工作目標實現的;
4、黨支部所在單位員工存在嚴重違法違紀現象,受到黨紀、政紀或其他處分的。
第十七條 “示范黨支部”命名召回程序:
(一)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根據集團公司黨委指示和考評組檢查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示范黨支部”所屬黨(工)委,并說明召回原因。
(二)相關黨(工)委根據通知內容,責令被召回命名的“示范黨支部”做出書面檢查,客觀真實說明存在問題。被召回命名黨組織如有異議,可向集團公司黨委申訴。
(三)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和考評組根據被召回命名黨組織的檢查書或申訴意見進行復議、復查,做出結論向集團公司黨委匯報。
(四)集團公司黨委對經復議、復查后認定確實有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黨組織,撤消其“示范黨支部”命名,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十八條 凡有被集團公司黨委召回“示范黨支部”命名的子(分)公司黨組織,取消其本年度內集團公司黨委和所屬單位黨委先進基層黨組織評選資格;同時取消該單位黨政領導前述兩級黨組織優秀黨務工作者、優秀共產黨員評選資格。
第十九條 對被集團公司黨委召回“示范黨支部”命名的單位,將建議集團公司工會、團委和其他職能部門取消其相應的先進評選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單位黨(工)委要重視和完善創建“示范黨支部”的組織領導,形成責任明確、協調有效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一條 被授予“示范黨支部”的黨組織要認真做好總結和對外宣傳報道,使“示范點”的經驗在企業全面推開,要結合工作實際,創新黨建活動,為推動企業科學發展提供政治保證。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黨委組織部門要經常深入現場,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示范黨支部”的創建情況,推廣先進經驗,積極培育能夠代表企業黨建新水平的典型,發揮典型的引導和輻射作用,促進集團公司黨建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20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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