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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鐵大橋局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來源:  作者:集團公司工會   發布時間:2010-08-16   字體:【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進一步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切實保障職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充分調動發揮廣大職工投身企業改革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努力構建和諧企業,依據《公司法》、《工會法》、《湖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和《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下同)是集團和集團各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職工參與企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有效途徑。

集團公司及集團所屬各單位必須依法建立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各級工會委員會是各級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要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支持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四條  各級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企業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財務預決算等重要事項的報告;審議企業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聽取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制訂重要規章制度等情況的報告;審議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措施,職工教育培訓計劃等,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企業提出的企業改制中的職工安置方案、職工獎懲辦法及企業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審議經企業和工會協商提出的集體合同草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審議提案征集處理落實、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報告。

三、評議監督權。評議監督各級領導班子成員;評議監督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對不稱職的領導人員,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者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人員,可以建議給予處分或免職;對不稱職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可以罷免。

四、選舉權。依法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選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參加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的職工代表;推薦先進生產者和勞動模范候選人。

五、法律法規賦予職代會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六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與所在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積極參加企業民主管理活動,有一定政治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的本集團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七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

集團公司及集團各單位職工代表,由集團公司和各單位工會制定選舉代表方案、比例、人數,征得黨委意見后,分配到所屬單位。由所在單位(部門)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會議采用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選舉。

職工代表的選舉,應當有本選舉單位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參加。候選人獲得應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同意始得當選。

集團公司領導,分配到各單位參加選舉。

第八條  職工代表由一線生產人員、技術和管理人員、領導人員和其它方面職工組成。

集團公司級,一線生產人員代表應占30%以上;技術和管理人員代表應占40%;領導人員代表(集團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及所屬單位黨政正職)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30%。

子公司級單位,一線生產管理人員代表應占35%以上;一般技術和管理人員代表應占45%;領導人員代表(領導班子成員)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

職工代表中,青年職工、女職工和少數民族代表應占有適當比例。

第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按在冊職工總數確定。

職工在100500人的單位,代表為3050人;

職工在5011000人的單位,代表為4080人;

職工在10015000人的單位,代表為70150人;

職工在500110000人的單位,代表為100180人;

職工在10000人以上的單位,代表為120200人;

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下的單位,一般應召開職工大會,也可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不得少于30人。

職工代表按建制單位組成代表團(組),推選正、副團(組)長,代表人數較少的單位組成聯合代表團(組)。代表團(組)長一般應由工會負責人擔任。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活動;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對待;

四、因特殊情況,可以申請辭去代表身份。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認真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提案工作和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四、向選舉單位的職工群眾進行述職,報告履行職責情況,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各級職代會屆期一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因各種原因離開原選舉單位或崗位發生變化,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由原選舉單位按相應條件,規定的選舉程序及時補選。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如有下例情況之一者,選舉單位有權撤換職工代表。

一、因違法亂紀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的;

二、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失職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無故不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不愿履行代表義務的;

四、長期病假及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職責的。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部分退(離)休人員或中層干部及其以上的領導人員、技術和管理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言權,沒有選舉權和表決權,如工作需要可受聘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

第十六條  對在企業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職工代表,企業應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5年,屆滿應按期換屆。遇有特殊情況經上級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換屆。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方可召開。遇有重大事項,經黨委、行政與工會協商,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各級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會議內容擴大非職工代表旁聽會議。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應實行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審議、通過的,不具有效力。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企業重大決策未經職代會審議不得實施,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未經職代會通過應視為無效。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一、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成員由職工代表中的一線生產人員、技術和管理人員、領導人員、代表團(組)長、勞模先進人物、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組成,人數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其中,一線生產人員、技術和管理人員比例應在40%以上。

二、主席團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提名,經各代表團(組)討論商定,在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上選舉產生。主席團實行執行主席制,設大會秘書長。

三、主席團的職責:

1、主持開好大會,領導大會期間各項工作;

2、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組)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和建議;

3、主持大會表決和選舉工作;

4、研究大會需要通過的決議、決定;

5、處理大會期間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小組)

一、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提案審理、安全生產經營、生活福利、民主評議領導人員、勞動法律監督等專門委員會(小組)。專門委員會,一般由59人組成,設主任、副主任。各委員會的負責人一般由工會相應部門的負責人擔任。

二、各專門委員會(小組)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工作是:

1、審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2、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審議屬本專門委員會分工范圍內需要臨時處理的問題,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3、檢查、監督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處理職工提案,并將有關情況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4、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專門委員會(小組)人選,一般在本屆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請具有一定專長和管理經驗的非職工代表。人選由大會工作機構提出建議名單,經職工代表討論醞釀,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四、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因活動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對待。

第二十三條  各專門委員會(小組)責任分工是:

提案審理委員會(小組):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征集、審理、立案和轉辦工作;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對立案提案的落實情況;對落實提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向有關領導和部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負責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提案征集、審理和落實情況。

安全生產經營委員會(小組):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情況;參加企業生產經營會議,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方面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生活福利委員會(小組):參加企業有關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會議;參與研究制定涉及職工生活福利和生活保障等重大事項的計劃、方案,并監督執行;對職工生活狀況進行調查,積極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提出改善職工生活的建議。

民主評議領導人員委員會(小組):職工代表大會期間,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組織對領導人員的民主評議和測評工作,審核民主評議領導人員情況報告,并向主席團和大會報告評議結果。

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小組):依法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貫徹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相關決議的情況;檢查監督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執行情況;參與勞動關系、勞動用工重大問題的調查處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其內容又屬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之內的,由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工會委員會成員、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會議議題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作好準備。

聯席會議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五章   會議程序

第二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召開黨委(總支、支部)或黨委(擴大)會議,研究確定本屆、次職工代表大會議題(議案)、日程及召開會議的其他有關事項。

二、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15天將大會議題(議案)、日程,書面向上一級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報告。上級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應在一周內提出指導意見并備案。

三、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20天,行政應將職工代表大會議題,所確定的有關議案(草案)提交工會,由工會分發各代表團(組)組織職工代表進行預審,廣泛征求職工群眾的意見。各專門委員會(小組)根據議案內容,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專題預審。預審意見和建議會前10天書面報工會。

工會將預審意見整理歸納后,于會前7天轉交行政,行政根據預審意見和建議修改議案(草案)。

四、各代表團(組)圍繞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在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中廣泛征集提案,歸納整理后,填寫提案表,報提案審理委員會(小組)。

五、對到期的集體合同進行平等協商,形成新的集體合同草案。

六、民主評議領導人員委員會(小組)按照民主評議領導人員有關規定和要求,于會前20天通知被評議領導人員做好述職述廉準備,通知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做好書面述職準備,同時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工會主持召開,全體職工代表參加,選出大會主席團后,即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的主要程序是:

1、選舉大會主席團;

2、工會主席報告本屆(次)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的建議;

3、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

4、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程;

5、決定大會其它有關事項。

二、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要按照預備會議通過的議程和規定的民主程序,主持好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的主要程序是:

1、大會執行主席核實出席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到會代表人數超過應到會代表總數三分之二,方可宣布開會。列席代表和旁聽職工參加會議。

2、聽取行政工作報告。

3、由行政有關負責人做專題議案的報告。凡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審查的議案,均應由行政有關負責人向大會報告。

4、工會主席就上次職代會決議落實情況、提案執行情況、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等民主管理工作向大會作出報告。以及聯席會議所決定的問題,向大會作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5、以職工代表團(組)為單位討論、審議會議各項報告、決議草案和議案。

6、各代表團(組)應指定專人認真記錄代表的討論發言,整理歸納后向大會主席團匯報。

7、評議干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均要進行大會述職述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要進行書面述職。職工代表對領導班子成員進行民主評議和測評;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進行民主評議。評干委員會向大會報告領導干部評議和測評結果。

8、大會選舉和表決。選舉或變更參加董事會、監事會及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等;根據大會主席團的提名,表決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人選,表決通過其他需經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人員。對有關的各項方案和大會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表決。  

職工代表大會對屬于審議建議權的有關議案,有不同意見向行政領導提出建議時,行政領導應認真考慮職工代表意見,如不能統一時,應按行政領導的意見執行;屬審議通過的有關議案,如審議通過應作出決議,由行政領導頒布實施,否決的議案不得實施。

9、審議簽訂集體合同。由工會主席代表職工與企業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后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各級組織和職工代表要利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大會的提案、決定和決議。在一定范圍內及時公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有關事項,落實廣大職工的知情權,動員職工群眾努力完成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二、民主評議領導人員委員會(小組)向上級人事管理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民主評議結果;向被評議領導人員轉達評議意見;被評議領導人員向民主評議領導人員委員會(小組)提出整改措施,如對評議結果有疑問,可向民主評議領導人員委員會(小組)提出個人說明,由民主評議領導人員委員會(小組)調查核實。

三、閉會后10天內,企業主管部門將簽訂的集體合同按規定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查。生效后的集體合同,應當自生效之日起以適當形式向本單位全體職工公布。

四、行政領導負責組織實施職工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或決定,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會和職代會各專門委員會(小組)要督促檢查大會提案、決定和決議的落實。

五、做好大會各種資料整理和歸檔。

第六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黨委、企業、工會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同級黨組織的領導。各級黨組織要從強化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高度,把加強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各級領導班子的考核內容,不斷提升職工代表大會質量,促進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深入發展。要定期聽取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民主管理情況的匯報,研究和解決有關重要問題,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領導作用。

第二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企業行政行使經營管理和統一指揮生產經營活動的職權。企業要牢固樹立依靠職工辦企業、辦好企業為職工的觀念,尊重職工代表的民主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要及時向職工代表大會提交屬于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認真執行并組織實施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做出的決議;負責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有關企業方面的職工代表提案;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充分發揮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三十條 各級工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和籌備工作;

三、召集并主持職代會聯席會議;

四、組織專門委員會(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及有關方面提出建議,檢查監督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五、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增強職工的參與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的素質;

六、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七、指導、支持和維護所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

八、組織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職代會與公司治理結構

第三十一條  企業依照公司法,董事會行使經營決策權,經理層行使經營管理權,監事會行使監督權,職代會行使職工民主管理權。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依照公司法,對企業經營計劃、投資方案等重要事項行使決策權,職代會對企業重要事項行使審議建議權。董事會、經理層在制訂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方案時,要充分聽取職代會的意見,職代會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有審議通過權。董事會、經理層行使企業人員聘用權,職代會對企業經營班子成員行使評議監督權。

第三十三條  職代會的會期、內容要與每年決定企業年度計劃等重要事項的董事會會議有機銜接。如職代會在董事會會議之后召開,則應按照職代會職權的規定,在職代會上報告董事會會議的有關重大決策;如職代會在董事會會議之前召開,則職代會在職權范圍內關于企業重要事項的審議意見、決議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決定應由參加職代會的職工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準確反映,或由工會代表職代會向董事會報告。

第三十四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與其他董事、監事享有同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同時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要向職代會負責,正確反映職代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維護國家、出資人、企業和職工四方的利益。董事會討論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職工董事應事先聽取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全面準確反映職工意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定期向職代會就反映職工意見、參與決策與監督、維護職工權益等內容報告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職工代表的監督、質詢和考核。對工作不稱職的、群眾不滿意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代會要通過相應程序予以撤換或罷免。

第八章   分公司、項目經理部、班組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條 分公司、項目經理部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應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人數不足100人的,應建立職工大會制度。

各子公司級單位機關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民主管理委員會等形式,對單位權限范圍內的事務,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 班組民主管理會是班組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基本形式,對本班組權限范圍內的事務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工會小組長負責主持民主管理會工作,班組全員參加。

第三十八條  分公司、項目經理部、班組實行廠務公開制度。可采取職工大會、公開欄、櫥窗、板報、內部網絡等多種形式,及時公開重要事務。

第九章   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巡視監督檢查制度。由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組織各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職工代表和有關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集體合同的履行、廠務公開等工作進行巡視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督促其改進工作。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考核制約機制。對落實職代會決議,推行廠務公開制度,堅持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等工作進行考核。對不按照規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選舉的事項而不提交的,拒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拒絕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法參加董事會、監事會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行使職權的,打擊報復職工代表、職工董事或者職工監事的,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有權提請上級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領導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立職代會質量評估制度。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對本企業上一年度職代會運行質量的評估工作,一般在每年第一次職代會期間進行,由職工代表以無記名方式,填寫質量評估表,做出滿意、比較滿意、不滿意的評價。

評估工作在企業黨委領導下,建立由黨委、行政、紀檢、工會等有關方面負責人組成的職代會評估工作領導小組,由工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評估內容。可分為職權履行、程序規范、決議執行、制度落實、組織領導等方面。具體可分為:

1、職代會按期換屆、按時召開情況;

2、職代會各項職權落實的情況;

3、職代會提案、決議落實情況;

4、企業經營決策、改革、改組、改制,職工切身利益和領導廉潔自律等重大問題經職代會審議和討論情況;

5、職代會閉會期間,聯席會議召開情況,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情況及職工代表巡視檢查和監督情況;

6、所屬單位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發揮作用情況;

7、公司制企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和發揮作用的情況;

8、單位黨政領導重視職代會工作情況;

9、每年向上級工會報告職代會民主管理工作情況。

評估情況以及整改情況在下次職代會上進行報告。

第十章    

第四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開會及閉會期間開展活動所需經費,由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集團公司工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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